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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有经济补偿吗?

         

摘要

【案例】鲁某于2014年6月28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5年6月9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月、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

著录项

  • 来源
    《职业》 |2016年第10期|40-41|共2页
  • 作者

    陈艳;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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