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者以漏缴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漏缴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摘要

【案情】2017年3月24日王某与某集团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随即进入该单位工作。因该集团为新成立公司,单位统一在2017年12月为公司全体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申请人知晓该情形且并未就此向单位提出过异议。2018年2月22日,王某向单位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公司未为其依法办理入职至2017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向其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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