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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在平台版权纠纷中的适用研究

         

摘要

《民法典》第1195条、1196条和1197条作为网络侵权条款,确立了平台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的两项基本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和知情负责规则.但是在平台版权纠纷中,《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弹性空间,需要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其一,对于"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其二,平台服务商知情负责规则有两层含义,判定服务商是否"应知"时应综合考虑这两层含义及其判断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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