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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条款'在学校内人身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

     

摘要

学校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往往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容易在学校、监护人之间引发较大的争议.法院在此类纠纷中常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即"公平责任条款"认定各方分担损失以"息事宁人",但法院就该条具体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及适用结果均存在较大分歧,学者也就该条款的适用现状提出了诸多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条款"予以保留和修正,并通过相关条款就司法实践及理论上的分歧予以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内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学校不再依据"公平责任条款"分担损失,直接致害人在部分情形下承担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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