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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款中“公安等机关调查”的行政法规范价值与适用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条款中引入行政法规范,是此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从规范价值上来看,无疑是"公私两利"。通过行政机关调查查明责任人,避免无辜的人因为举证不能分担受害人损失,进而导致其民事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同时加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根据社会危害性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有效的抑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行政主体行政权的介入未直接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是独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间接影响,且形成过程本身存在着违法风险,需审慎对"公安等机关调查"的行政法规范进行适用,并通过调查认定后做出终局性行政行为,就调查程序违法以及责任认定错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在保护民事主体私权的同时避免公权的滥用,真正实现《民法典》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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