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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限度

     

摘要

乌木系无主物,自由先占构成习惯法,故得因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裁判上亦得以《物权法》第30条为依据。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排他先占权;若无,就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有排他先占权,就国有土地,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先占若侵害他人之排他先占权,或违反先占之禁止,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可分为宪法上、民法上国家所有权,两者之性质、规范意义不同;后者系前者于私法上之落实,且采“种类法定主义”。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客体,仅限于构成“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者;就国有之自然资源,公民亦享有合理使用之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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