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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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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2 乌木简介和天价乌木案

2.1 乌木的形成及价值介绍

2.2天价乌木案情回顾

3 乌木法律属性探析

3.1乌木与文物

3.2 乌木与古生物化石

3.3乌木与矿藏资源

3.4乌木与埋藏物

3.5乌木与天然孳息

3.6乌木与无主物

4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4.1 国有说

4.2 私有说

4.3 中立说

5 乌木权属处理的原则探析

5.1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2 公平原则

5.3 诚实信用原则

5.4 权益最大化原则

6 乌木权属处理的建议

6.1明确无主物的内涵范畴

6.2建立先占制度

6.3应当明确给予发现者奖惩

6.4公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7 乌木的性质及归属结论

8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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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彭州乌木案因其价值巨大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乌木这一特殊产物予以定性,因此针对乌木的归属问题一时间成了媒体之热、学者之争、法院之难、百姓之苦。
  本文以较为典型的四川彭州乌木案件为例为背景,从乌木的性质着手分析,收集和列举了一些关于乌木法律属性和归属的各方不同观点,从民法、物权法甚至法理学相关理论、通过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探究发现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解决乌木归属问题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可行性对策。首先是详细分析了典型的乌木案例纠纷,根据四川彭州吴高亮案,对乌木这一特殊产物的形成过程和价值做一详细的介绍,对案件进行了重新的回顾。在理论层面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结合外国立法,对乌木的属性和文物、矿产资源、埋藏物、天然孳息、无主物一一比较,寻找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总结现存的三大立场,一方面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有说,另一方面是以个人和网民为代表的私有说,最后是得出以中立说为解决当前局面和困境的重要立场。通过前文的对比,对乌木的属性规则从法学三个相关原则入手对其归属做更深一步的分析,首先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来探讨由吴高亮取得乌木所有权的不合理性,二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对于解决乌木案纠纷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三是政府行政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本着更好的保护乌木这种稀有资源,本文也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例如如何完善相关立法(先占制度的确立必要性)、给予发现者奖励等意见和建议。通过前文分析笔者得出乌木为无主物以及在可操作范围内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有为权宜之计的结论。
  对乌木案涉及的包括其自身的性质、已有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法学理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地下发现物归属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而且步步升级的情况下。弄清乌木等地下发现物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健全我国的民法、物权法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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