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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科学性

     

摘要

“保险消费者”难以全部涵盖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三类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保险法》在立法目的、内容和性质上大相径庭,投保人等较保险人并不一定处于弱势地位,采用“保险消费者”概念很可能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而且坚持《保险法》原有框架体系对保险活动进行调整更为适宜。因此,虽然“保险消费者”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未必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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