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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抑或“网络公共事件”?——有关概念科学性的辨析

摘要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论文发现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及适用法律的范围都存在较大差别,网络群体性事件不宜借鉴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研究范式.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对象虽然复杂,但其性质多属于“言论”的范畴,较为合理的概念应是网络公共事件.网络公共事件这一概念是对研究对象作基于“公共性”而不是“违法性”的重新解读,更符合学术研究所需要的中立价值判断,可使当前的研究范式从危机管理转到公共领域建构.因此,论文尝试从“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学术进路去挖掘网络公共事件被遮蔽的价值:如参与者在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的公民身份、事件本身的民主内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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