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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中的免责事由

         

摘要

国家机密资料的保护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2002年,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起草时,反对派对部分立法内容持否定意见,致使该项立法搁浅。他们认为,就保护国家机密资料而言,如果公众的知情权显然大于泄露该资料所带来的损害,则行为人不会因泄密行为受到惩罚。此时,如果不引入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条件,便不能保障言论自由。文章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有损国家安全的泄密行为与言论自由的保障无涉,加之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足够明确和狭窄,那么引入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条件就不是恰当的做法。从法律技术层面上展开理性讨论,而非感性上为反对而反对,是重新探讨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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