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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中免责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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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行政问责的基本理论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1)已经取得的成就

(2)依然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行政问责免责事由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一)确定免责事由的必要性

(1)实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要求

(2)行政法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的要求

(3)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官员绩效的要求

(二)确定免责事由的意义

(1)弥补行政问责制度理论研究的漏洞

(2)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3)我国未来制定行政问责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问责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免责情形

(一)突发事件

(二)重大责任事件

(三)煤矿矿难

四、行政问责免责事由的具体标准

(一)领导责任免责事由的标准

(1)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和应急措施

(2)紧急情况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3)改革创新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却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行政人员直接责任免责事由的标准

(1)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

(2)提出改正意见后上级机关依然要求执行

(3)行政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不可归咎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5)其他可以免责的事由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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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自非典期间确立起发展至今,增强了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止了公权力被滥用。但由于免责机制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消磨了公务人员的积极性,降低了公权力行使的效率。免责机制作为行政问责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问责机制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而完善免责机制最重要就是免责事由的确定。确定免责事由是权责一致的要求,是行政法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的要求,同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官员绩效的要求,并且对弥补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的漏洞、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以及制定行政问责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设计免责事由的具体标准时按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首先,领导责任的免责标准包括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和应急措施,紧急情况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改革创新方案符合规定却未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形。其次,一般行政人员的免责标准包括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提出改正意见后上级机关依然要求执行、行政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不可归咎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的免责事由等情形。这些免责事由的确定,不仅能够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天平,更有助于促进公职人员积极行政,提高权力行使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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