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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侵权中的免责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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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 言

二 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概述

(一)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二)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价值

(三)水污染侵权责任认定的特殊性及其对免责事由的影响

三 我国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现状

(二)水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在立法结构上逻辑混乱

(三)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规定不一致.

(四)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对受害人过错的范围规定的不一致

(五)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对第三人过错是否作为免责事由存争议

(六)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缺少相关的法律解释

四 我国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我国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形式

(二)细化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不可抗力的定义

(三)界定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受害人过错的范围

(四)明确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第三人过错的适用

(五)严格化我国对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法律解释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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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水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伴随着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污染问题也是越来越严重,因为大部分企业和单位的大规模生产经营都会伴随着水污染问题的发生,奠定了水污染侵权责任举足轻重的地位,正是由于水污染侵权责任的重要地位,所以对水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变得更加重要。水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作为一类特殊的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其免责事由方面既具有一般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相同之处,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指在水污染侵权责任中,可以完全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人相关责任的客观事由。我国现有法律对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本文认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作为水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执行职务、意外事件均不宜作为免责事由在水污染侵权责任中适用。这些规定也都是基于水污染侵权的特殊无过错归责原则和特殊因果关系推定,大部分理论运用都为受害人提供了便利的救济方法。但法律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平衡加害人的利益,保护侵权责任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自由公正的价值。基于这样的背景,水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主要是研究水污染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的法律价值,以及其在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和在此规定上存在的缺陷并且针对这些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故本文就借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完成后,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侵权行为法》四个法律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入手,对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进行一定的梳理研究。通过对水污染防治领域中的免责事由的探究,以期使人们明确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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