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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中的特别程序机制

             

摘要

香港社会泛政治化的倾向愈发明显,香港特区政府应尽快履行《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出于立法成本的考虑,应在《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基础上再行修订。安全立法中特别程序的功能,是提供被取缔组织更好的救济方式,并同时保护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机密文件不予披露。基于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具有合理性及香港现行法例具有合法性,重启立法时可保留该特别程序,但在规例订立主体、特别代讼人制度以及特别程序适用问题上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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