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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存在的必要性及创造性转换

         

摘要

@@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存在的必要性rn1.法理学的层面."在权力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始终会存在一些法律所不能或只能部分渗透于其问的开放领域.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特点".有一种思维定势笔者称之为"行政法万能主义",一旦社会生活中出现某种新型的行政关系,而这种行政关系又不能被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行政法的学者们便会将批判的矛头指向现行的行政法规范,而相应的理论建言则必为"完善现有行政法规范,以尽快将此行政关系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然而是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适合由法律来调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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