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6篇、专利文献5251篇;相关期刊114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胜利油田党校学报、法律适用等;
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文献由170位作者贡献,包括云博、刘勉义、刘新等。
行政法律规范
-研究学者
- 云博
- 刘勉义
- 刘新
- 史光灿
- 吕晓明
- 杨亦烽
- 杨海坤
- 杨生
- 杨解君
- 赵永行
- 顾志民
- 万发根
- 万选才
- 严民富
- 乐巍
- 于安
- 付想兵
- 代温世
- 任大军
- 任燕珠
- 何乃忠
- 何建贵
- 何清华
- 余明昊
- 余莎莎
- 侯晓光
- 傅刚
- 傅国云
- 刘司法
- 刘志坚
- 刘恒
- 刘惊海
- 刘武俊
- 刘玉姿
- 刘艳云
- 南毅
- 卢仿杰
- 卢国华
- 叶署铭
- 叶金方
- 吕吉祥
- 吕泰峰
- 吴锦标
- 周含宇
- 周燕
- 周理斌
- 周虞
- 和正康
- 喻家凯
- 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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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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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法律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以及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从传统式的由上而下的管理型政府向平等式沟通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中,单一的刚性执法方式虽然实现了行政管理的目标,但是也暴露在执法温度方面的短板,因此引入柔性执法进行调和对于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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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远典;
黄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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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条文作完全形式意义的诠释,导致该罪认定面临诸多困境,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串通投标罪作为行政犯,具有"双违性"特征,因此应当把握串通投标罪的危害本质,借助行政法律规范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串通投标罪的疑难问题,全面提升对招投标领域犯罪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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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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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它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两项基本目标:一为惩处;二为教育。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目的结合起来,通过处罚或者其他方式教育人民群众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了解立法目的,以保护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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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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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基本确立了行政协议的审查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补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则,但这尚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行政协议的审查不能全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需要修正地、变化地准用于行政协议,而非一般性地简单转引.今年恰逢我国《民法典》实施之际,这部法典不仅对民事审判影响重大,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同样意义深远.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协议参考案例的剖析、思考、研究,结合司法实践,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在涉及"行政性"较强的内容上,司法审查主要还是以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为宜;在涉及"协议性"较强的内容上,司法审查可以在不与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结合行政协议的特质,有条件地选择适用《民法典》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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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瑶;
宋媛玉;
叶署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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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案件规定》)未明确一般违法行政协议撤销制度,但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替代方式,其行政性必然是第一属性,人民法院在对行政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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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宣告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面临许多新任务新要求,单靠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还需要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机关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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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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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治理三轮、四轮代步车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法,以小见大透析同类型中小城市的共性难题,深入挖掘社会根源矛盾,分析归纳症结所在,提出相关的制度思考和法治出路为主导的破解之道.本文强调法治出路旨在提倡构建人文与法治相融合的行政环境,推动解决其所带来的交通隐患以及衍生的其他社会问题并提供决策思考.通过调查最终得出需要从解决民生保障入手,继以健全完善车辆管理体系,采取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才是破解整治制度窘境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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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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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赔偿与狭义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看似统一,实则互不兼容,相关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大相径庭.将二者合二为一,势必导致人民群众及一些执法、司法工作者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另外,域外立法例也多将二者分开.故应将行政赔偿从《国家赔偿法》中剥离,明确规定行政赔偿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并可参照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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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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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没有对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破坏,就绝不能肆意地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处罚.不能将国家刑罚的脚印踏入到民事纠纷的领域,限制市场发挥其本身所具有的调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