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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全部从约定

         

摘要

近些年来,有关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或涉及认定是否为委托作品的案件时有所闻。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十分棘手。如关于末代皇帝傅仪的自传《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纠纷,曾一度成为全国瞩目的“老大难”案件。形成这种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法学界的解释也因此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众说纷法,莫衷一是。什么是委托作品呢?笔者认为就是委托他人代为创作的作品,诸如请作家代写其传记,请画家替其作画,聘人导演某部影片等等。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人是委托人,接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人是受托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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