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律师世界》 >邮电局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邮电局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

拜读贵刊1998年第12期《案例分析》中轴8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后,对所刊案例有不同理解,特提出以下看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邮电局没有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但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邮电局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的行为。”据此可知,构成侵犯姓名权的首要条件应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次,行为人的行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