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7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946篇;相关期刊24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文献由383位作者贡献,包括崔建远、于文轩、毕波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
-研究学者
- 崔建远
- 于文轩
- 毕波
- 郭声龙
- 李明发
- 冷晖
- 刘家昆
- 刘欢
- 叶保春
- 姚辉
- 姜伟
- 安兴
- 张俐
- 李挚萍
- 杨志祥
- 柯丽娟
- 梅龙生
- 沈雪平
- 王晓丽
- 王晓岭
- 程喆
- 程蓉
- 胡梦云
- 邱曼丽
- 雷群安
- 霍强
- 马翼增
- 丁占刚
- 丁渤海
- 万玉明
- 于亚彬
- 于来福
- 仇爽
- 任君一
- 伍艳
- 何亚宏
- 何悦
- 何梅
- 何秋英
- 余慧娟
- 余立进
- 佟欣秋
- 侯梦斐
- 俞肃平
- 倪敏
- 储育明
- 兰力波
- 冯春兰
- 冯晓青
- 冯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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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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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由于各方主体适用法律时对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类案判决结果呈现不同的走向。因医疗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医疗产品没有缺陷或缺陷与患方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应由医方或生产者承担。另外,对鉴定结果的过度依赖是当前医疗诉讼的突出特征,应在司法鉴定这一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之间取得平衡,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时这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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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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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当销售商所售商品存在侵害著作权情形时,应如何认定销售方的法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对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行的使用均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其次,对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销售商不能证明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则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在审查进货渠道的同时,应考察侵权人对事实上无合法授权的发生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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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凌涛;
胡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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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因蜜蜂蜇人引发的纠纷、诉讼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情况有别、诉求不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存在争议,故处理情况也不尽相同.鉴于此,文章以我国民法中的三大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基点,分析各种情形下蜜蜂蜇人的责任承担,希望对相关实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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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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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高空抛掷物和高空坠落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的“连坐式”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在逻辑上陷入困境,其根因是高空抛(坠)物受害人侵权赔偿存在尖锐的潜在矛盾:侵权责任法的“侵权人—受害人”二元思维决定了必须要先查明侵权人才能填补损害,而损害填补社会化要求在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依然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相形之下,社会法上的社会补偿具有受害人权利本位、及时便捷、补偿合理、成本低廉等诸多优势,可成为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在刑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建成之前,为了填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以专项维修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构建统一的高空抛(坠)物受害人社会补偿基金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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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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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无过错输血感染HIV的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法院多有争议.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其局限性,公平责任原则也应回归为民事赔偿标准;医疗意外险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将为解决医疗意外所致损害提供新的救济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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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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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价值。该文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起源、理论依据、价值分析、实践应用几个方面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阐述,并通过对该原则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几点个人建议,期待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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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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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的传统经济发展路子所带来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对作为环境侵权领域核心的无过错原则的关注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形成、发展过程,以及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论述,并着重分析立法、司法上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缺陷,并提出适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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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圣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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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了地区核能损害赔偿的法治基础.其立法经历了《维也纳核损害责任公约》倡议、《原子能法》探索和《核子损害赔偿法》颁布实施三个阶段,在归责原则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经营者责任、最高赔偿限额、责任保险、原子能委员会设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制度安排.未来,我国大陆地区应借鉴吸收其经验,积极推动核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进程,强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营运单位责任,健全赔偿责任限额和营运保险制度,加强核事故调查委员会组织建设,以保障核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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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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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过错责任是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具有主导地位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充分契合,是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有助于环境法秩序价值的实现,体现了环境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在国际环境法、其他一些国家的环境法和我国环境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均有体现,为了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与限额赔偿、资金支持等机制实现良好的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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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丹;
翁建军
- 《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17年学术交流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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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内河船舶碰撞事故调处理中过度人文关怀的现状,从法治原则出发,分析无过错赔付原则对海事处理思维和航行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确立碰撞事实和原因作为责任划定的唯一依据原则,提出船舶碰撞法律外的人文关怀救济建议,为依法治国新形势下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划定提出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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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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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不同类型水污染侵权责任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问题,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为污染活动时,受害人行为本身违法时,加害行为属于公益活动时,对环境污染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不妥当.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非一概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不被滥用,有必要限制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发挥物权相邻关系的调整作用,在污染认定中引入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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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屹立;
邵同尧
- 《2006年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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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没有任何争议,但不意味着它毫无缺陷,我们考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率,并求得了最优预防的标准,同时认为单纯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以达致最优效率,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完善和改进;对于面向未来的暂时性赔偿和永久性赔偿,它们各自都有优缺点,比较而言,暂时性赔偿的采用更优;对于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不足难以作为支持其存在的理由,环境侵权无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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