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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让与的可谋利性

     

摘要

正 债的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变更与债务人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也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得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让与第三人,但同时又规定,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得牟利,此项规定似有不妥。当然,《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国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支配人们思维的仍然是中国传统的行政权力与产品经济模式,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为国家计划的实现服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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