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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能否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

         

摘要

案情简介 庞某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工作,担任市政部项目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9日期满,合同约定庞某工资为5200元/月,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2015年7月份开始.建筑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8月7日,建筑公司便向市政部发出工作联络函,主要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市政部员工自2015年9月份开始放假,放假期间支付放假员工工资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1208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的80%);放假期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继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生活费中扣除:如有工作安排,公司会通知员工回公司报到。无故不报到或未经公司批准延迟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仍未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放假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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