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发明与专利 >未进行事先约定时职务发明报酬数额的确定——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锡平、深圳市生物谷医药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未进行事先约定时职务发明报酬数额的确定——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锡平、深圳市生物谷医药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摘要

当发明人和所在单位未事先约定职务发明报酬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应从"自己实施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中"或从"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许可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但由于当事人未举证成功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报酬的计算基数时,法院如何裁量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金额.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