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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与“严”之间——对缓刑适用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和心理鉴定制度

     

摘要

缓刑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渠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最难以把握的条件之一。如果说“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已然的事实,可以根据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分析,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未然事实的判断,法官不是先知先觉者,要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犯罪人将来一定不再危害社会从而对其宣告缓刑,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2007年,海曙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和心理鉴定制度,通过对被告人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来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法官把握缓刑适用的“宽”、“严”尺度。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结论大大提高了法官对是否适用缓刑的内心确信,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缓刑适用条件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以此为契机,我们认为有必要构建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核心内容的人格调查制度,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在立法层面赋予人格调查制度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在操作层面上,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人格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婀巳罪人格鉴定标准》,在刑事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事实后,由公安机关向鉴定委员会发出鉴定函,由鉴定委员会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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