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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电子取证法律问题规制

         

摘要

cqvip:“互联网+”时代诉讼中的证据多以电子的形式呈现,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复杂多元性、取证措施的抽象概括性、个人数据分级的简单粗暴性、实务操作的非规范性等增加了电子取证侵犯个人信息的风险。在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基础上,明确主体的取证范围、建立取证措施体系、细化个人数据分级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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