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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豁免中的智慧——基于中华伦理法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的解决

         

摘要

为圆满解答、彻底解决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问题,中华伦理法从制度上实行伦理豁免。特定义务主体若陷入该两难,其法律义务则视轻重缓急和主体行为能力,或者依法减轻甚至豁免,转由其他义务主体或公权力履行;或者依法推迟,以保证优先敦睦伦理,从而消除伦理危机,然后亲自履行。由此充分保证特定义务主体自由行使特殊优先权,全身心履行伦理义务,悉心敦睦伦理,并从根本上圆满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关系。于是,伦理和法律关系由两难而两全,进而兼顾公序良俗而多全,达至公道。伦理豁免所含的智慧朴而茂,通而深:本乎伦理,使法律植根于本真,圆满履行其重要使命;出于人性,保证法律有合法性、合理性,而成为良法;善待人情,即顺应人之常情,规制不当之情,保证法律真正被认同和遵守,真正有效力和生命力。这样的智慧以常识及其公理性力量,蕴涵旺盛生命力和永恒、普适性因素,纵贯中华伦理法,千年一脉;横通现代法治国家作证豁免权这一类制度,万里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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