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之确定

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之确定

     

摘要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金额应当为投资者所受实际损失,并扣除那些非虚假陈述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应当采用连带责任,以充分保护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但从我国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连带责任似有过苛,笔者认为应采用比例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