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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逮捕制度——兼论我国的公民扭送制度

         

摘要

私人逮捕制度古今有之,历经三次历史演进.现代社会该制度的正当化事由为紧急权,私人逮捕成为国家强制力独占之例外,并具有双重法律效果.域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等相关问题作出明晰的规定,以扬长避短,保持社会公益与被逮捕人权益的适度平衡.我国也存在功能类似的公民扭送制度,但存在一些不足,定位偏颇,适用主体过于狭窄及相关适用程序付之阙如等,带来诸多弊病,实有必要予以检讨并借鉴域外的经验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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