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民事立法的三种型态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以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和融合为背景

民事立法的三种型态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以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和融合为背景

     

摘要

公、私法的分立与融合为20世纪提供了三种典型的民事立法型态."纯粹管制"的民法,几乎是强制性规范的集合体,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配置无从谈起."纯粹自治"的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导,少量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不是源于国家干预的威严,而是因为它们或是交易的基本条件,或是维系家庭生活的基本条件."兼顾自治与管制"的民法,为维持民法的自治传统及其"形式理性"优势,立法者大都将实现"自治"目标的任务交由民法典来完成,实现"管制"目标的任务则交由民事单行法来完成.其中,后者应当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首要选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