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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投保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适用困境及化解

     

摘要

对于欺诈投保案件中投保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之间的适用关系,学理上没有清晰界分,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具体而言,一方立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否认撤销权的适用,另一方则坚持二者在立法目的与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且适用撤销权更有利于遏制欺诈投保人获利的不当行为。然而承认撤销权的适用会构成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架空,进而破坏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救济体系。排除撤销权的适用则有利于敦促保险人积极完善事先风险审查体系,进而以最小的防范成本保障保险行业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和高效安全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欺诈投保案件的规制应当以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为主线,并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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