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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名义人挂失冒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定性——以刑法'占有'为切入点

     

摘要

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以成立事实控制力为核心和基础,当实际存款人利用他人名义申领银行卡并存入现金使用,卡内存款应当归银行占有,存款名义人基于合法的存款合同单独占有了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如果存款名义人以其身份证挂失该银行卡并冒领卡内存款,则应当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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