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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刑事证明问题论析

         

摘要

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被认为是一种平面化的、耦合式的理论,无法为证明对象的界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确立提供实体上的依托.而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刑事证明规则,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提供了某种研究思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构成要件事实、阻却构成要件事实与阻却违法、责任事实是核心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应考虑无罪推定原则在控辩双方进行分配;证明标准应根据证明主体举证能力的差异与证明对象法价值的不同而呈现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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