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 >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明问题

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明问题

             

摘要

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讼证明应当以“人证”为中心展开证据调查,同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动摇,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真正能够贯彻落实。为实现庭审证明中的控辩平衡,应当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申请权、申诉权和获得救济权。为实现辩护方在庭审中的有效证明,应当允许辩护人在发问、质证时进行举证,在质证中可以展开“小辩论”,人证作证完毕,法庭不应让其立即退庭,在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时其应当在场。为保障庭审能够集中持续进行,使诉讼证明活动围绕事实和证据的争点问题展开,应当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功能。对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认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真正做到“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证明,还应当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移送起诉方式,防止法官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同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将目前“全覆盖”试点中的“程序说”标准修改为“检察官莅庭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赋予被告人庭审中以沉默权,同时调整庭审调查顺序,将对被告人的调查放在其他证据举示完毕后进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