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的民法法源论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明确了习惯的民事法源地位,同时取消了《民法通则》第6条关于国家政策民事法源地位的规定.国家政策对我国的民事司法裁判,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其介入民事司法裁判的方式,既有显性途径,也有隐性途径.应该认识到国家政策介入民事司法裁判的后果是利大于弊的,因而不可否认其作为民事法源的地位.承认国家政策的民事法源地位在维护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及对于推动公私法的融合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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