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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政策”之法源地位的民法典选择

         

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将“国家政策”规定为民法的正式法源不具有正当性,但“国家政策”仍是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可予(或应予)考量的一项政治因素.凡是能够通过“最大公益性”要求检验的国家政策,其本身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可融入立法而制定法化.在法律适用中“国家政策”可经由司法的“创制政策”、“发现政策”、“释明政策”路径进入裁判.未来民法典不应再明定“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应将其涵摄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或者公共政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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