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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兼谈《著作权法》第47条(广播组织权)的解释论问题

     

摘要

邻接权保护的客体(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是各自不同的劳动成果,邻接权与著作权并不重合,各项邻接权之间也是平行存在的.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均为专有权利,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行使存在相互制约,当广播组织许可他人行使转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的时候,被许可人还需要取得享有该项权利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邻接权人的许可.反过来,即便著作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公开传播其作品,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对广播组织播放的作品进行转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的话,也还需要取得广播组织的许可.第47条的"不得影响"规定本身存在瑕疵,不宜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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