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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及侵权责任问题探析—兼谈《著作权法》的修改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分为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但目前所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进行明确的分类,当发生侵权时,笼统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会加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使无辜地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遭受法律的打击;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为了避免法律法规的冲突,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将《条例》和《司法解释》中的内容整合到著作权法中,并将p2p档案分享技术引致的侵权与责任限制的研究成果吸收到立法中,使数字网络立法更加完善。删除《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使《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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