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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兼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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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之正当化依据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不作为之界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分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含义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规制之正当化依据

一、必要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合理性:基于现代化政策的合理犯罪化

三、合法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保证人地位而负有作为义务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内容监管义务及其不作为法律责任之规制经验

第一节 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立法规制经验的总结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内容监管义务的重点领域较为集中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内容监管义务的义务履行方式较为统一

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处罚尤其是刑事处罚非常慎重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限制之路径

第一节 立法理念:以自由与发展作为价值定位

第二节 具体的限制路径

一、主体范围的限定

二、罪过形式的限定

三、犯罪结果的限定

四、坚持实质的入罪判断标准

第四章 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批判性思考

第一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问题的关系

一、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作为义务的理解

二、此罪与本文所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问题的区别

第二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不当

二、立法技术低下

第三节 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层面:增设资格刑

二、常规途径: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有关概念作出限制解释

三、目前的可行途径: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但书”的出罪功能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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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仅限于单位,且其不作为所违反的作为义务应仅限于信息内容监管义务。在此意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问题”成为一种固定用语,并非泛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所有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会催化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扩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符合基于现代化政策所提出的合理犯罪化的要求,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保证人地位,因而产生法律上的作为义务。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应保持最大程度的慎重和克制,以尽可能实现网络犯罪风险控制与网络发展创新之间的平衡,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偏重于后者,以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虽也属于不作为犯罪类型,但在主体范围、义务范围方面均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问题存在差异,二者不属于同一概念。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违背刑法谦抑性及最后手段性,且存在诸多缺陷,应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发挥“但书”的出罪功能限缩该罪的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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