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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民控官的途径与控案处置——以川政统一后的四川基层政权为例

         

摘要

1935年川政统一后出现了大量民控官的事件,这些控案多数是民众依<控告官吏递呈办法>向军事、行政等有实际权力的机关呈控而来的.而依法律向法院或监察院呈控的则相对较少.控案以贪污敛财、枉法滥刑、违反粮政等类型居多,反映了政府与民众的矛盾之所在.对于控案的处置,国民政府采取了对违法官吏和诬告者都予以轻处的平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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