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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

         

摘要

环境法作为联系人与自然的部门法,其制订和适用都应当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哲学观念.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人类本身已经成为影响生态的重要力量.人类如何与自然和谐共生,如何维持人与自然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主客间性范式下所形成的环境法学使人类自身与自然环境处于分裂的状态,应该从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视角去审视当下的生态问题,重建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环境法学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必须转向,用“主体—主体”关系代替“主体—客体”关系进行交往理性的重建,从而在人与自然作为平等主体的交往对话中重塑生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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