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人格权保护

     

摘要

人格权对于人来说是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文关怀,而劳动法的初衷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当前,劳动者人格权保护存在民法和劳动法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因秉承的理论依据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确定.通过对三种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认为法律属性上的区别不应成为法律适用上的“门户之见”,劳动者人格权应当由劳动法统一调整.但是,目前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权利依托和制度安排,因此可以采取“权利—制度”的立法技术在未来的劳动立法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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