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点异议的异议

         

摘要

本刊1990年第4期发表了叶长生先生的《法律语言的教学与研究》一文后,白丁先生发表了《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恰当》一文(载本刊1991年第1期),对叶文在遣词用语及某些字句安排上提出了异议。本刊本期再发表叶长生的《对几点异议的异议》,提出了他的不同看法。叶、白两位作者在互相肯定对方文章优点的基础上,各自有根有据地申述自己的意见,这种追求真理、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值得我们每一位读者学习的。 学术无禁区。我们提倡这种学术讨论。我们欢迎读者对本刊发表的文章提出批评、建议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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