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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爱究竟应被“倡导”还是被“要求”?——论师爱义务的不合理性及实践后果

         

摘要

通过对情感派与义务派观点的分析与论证,特别是对康德“义务之爱”思想的澄清,“要求”教师爱学生被证明是违背爱的内在逻辑的,因而是不合理的。而且,被规定为义务的师爱在实践中已经引发某些恶果,既侵害了教师的正当利益,又庸俗了师爱。因此,师爱只能被“倡导”,自愿应当成为师爱的根本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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