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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摘要

环境主体的多元性和环境行为的复杂性造成了环境污染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的现状,行政机关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与各环境主体的关系甚为密切,其管理措施将很大程度地影响到环境的质量.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首次在环境领域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的一大进步,但没有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为使行政机关的管理措施达到经济与环境并重的目的,应该尽早确定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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