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论《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实证分析与条文修正

论《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实证分析与条文修正

         

摘要

《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针对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但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归纳发现,实践中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进而造成裁判混乱.该条本为强调被告应积极提出反证,但条文的表述不当,使法官对抗辩与否认以及对应证明标准的辨析产生偏差,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违背"规范说"的理论,故需对该条文予以修正.即明确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仍对借贷合意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提出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不是抗辩,而是附理由的否认,其承担的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由此提出的是反证,需符合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