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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不合法,离婚证能否撤销

         

摘要

原告方林森与何爱平于1985年8月28日在何爱平的户口所在地义乌市何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之后,何爱平的户籍迁入原告所在地义乌市尚经乡尚经村。1998年1月9日,两人因经济问题协议离婚。经双方申请,义乌市夏演乡人民政府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颁发了离婚证书。2002年6月7日,原告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以当时办理离婚手续的夏演乡人民政府非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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