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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主体公法属性的塑造与转型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经历过法律移植阶段,民事立法价值追求体现了国家优先性,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关系和经济结构转型,民事立法中私权保护规范增多,民事主体私法化,立法价值追求开始由国家优先性转为规范私权保护。以民事主体为切入点,自然人主体经历了从“公民”到“自然人”的转变。《民法典》颁行标志着我国私权体系的完善和制度保护的日臻成熟。我国《民法典》同样并非纯私法性质的法典,其中包含了较多的公法属性规范,也是新中国以来从“强公法”到“强民法”的里程碑,《民法典》中行政义务性规范的增加,公法属性规范对私权保护的成熟与完善,不仅体现了新时代下我国社会治理活动中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治理趋势,立法逻辑与立法目的表明我国正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型,标志着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事业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公法性规范增加提出的要求和挑战,重视并正确处理民行交叉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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