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湘江青年法学 >我国民法典主体制度的立法设计——兼论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我国民法典主体制度的立法设计——兼论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摘要

我国应借鉴德国模式并结合中国实际编纂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应设立总则,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展开编纂。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在现行立法中呈分散不明的状态,对于民法典编纂存在的主要障碍有:民事主体的外延不明确、各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界定不明以及权利能力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法典中不知如何组合。在我国,国家应该且已经逐步被立法确认为民事主体,其作为民事主体可能产生的隐患应求治于社会法治程度的提高。国家权利能力主要集中在物权(国家所有权)、合同(国债)、知识产权和继承领域。我国民法典主体制度应选择四元双层结构,在总则中体现民事主体的并集,在分则中再用单独条文明确在该领域具备权利能力的主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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