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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之软:中英美日大学章程比较研究

             

摘要

英美大学章程源于特许状或由当地州政府的批准,由大学董事会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其法律效力一般源自联邦或州立法。中日大学章程由大学制定,相形之下,英美大学章程比中日大学章程"硬"一些,体现在后者的法律责任环节规定比前者少,缺乏国家强制力制裁,仅仅约束本章程相关的行为主体,约束的方式也是自律行为,争议的裁决也是本校的最高机关,而非国家司法机关,所以大学章程具有软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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