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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之建议

     

摘要

科学界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强化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鉴定意见的说理、充分发挥法官在鉴定意见质证中的实质化作用,是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的重要措施.前者必须明确鉴定人出庭的条件和例外情形;中者必须落实鉴定人的知情权,保证鉴定意见在庭审中进行实质质证,确保交叉询问聚焦于鉴定意见本身;后者必须细化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责任,确立法院对鉴定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救济程序,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合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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