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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构建

             

摘要

非破产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受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限制,争议较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具体情形,在结论上值得商榷,在形式上限制了司法的张力,削弱了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从促进社会投资、激发社会经济发展活力出发,为便宜公司设立而作出的股东出资安排,不能成为弱化债权人保护的依据。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符合公司法基本价值取向。但在具体适用时要兼顾公司自治的需求,原则上应当区分债权人的不同类型,并允许股东提出出资期限合理性抗辩,以实现效率、公平等价值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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