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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理性视域下的民事诉讼

         

摘要

民事司法一直在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间徘徊。公共理性作为民主社会公民理性的重叠共识,能够保证公众在平等协商和辩论中达成对某一纷争的共识,进而能够调和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在民事司法中的张力。作为公共理性的重要载体,民事诉讼在程序设置方面应当符合公共理性关于伦理和制度的双向要求,这种要求应当糅合法官—当事人双方对程序的高度参与性以及克制性。诉讼模式和诚实信用作为公共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场域,当前我国的制度构建均与公共理性的要求存在巨大差距,应以诉审商谈主义为进路进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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